法典化是中华法系的主要特色

发布日期:2024-09-19 24:19

来源类型:小雨娱计 | 作者:刘山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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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典”是中华法系的制度表现

“法典”是中华法系的制度表现,法典化是中华法系的主要特色。中国是文字大国,是汉字的发源地,我们的祖先早就学会了用文字表达法律、将法律成文化、将成文法律法典化,并逐渐形成了“有典有册”“律例统编”的法典文化和典章化传统。春秋时期,郑国执政子产“铸刑鼎”、邓析编订“竹刑”,是成文法典的雏形。战国时期,魏国李悝著法经,设《盗》《贼》《囚》《捕》《杂》《具》六篇,含实体法和程序法,开中华法典化之先河。之后,商鞅以法经为蓝本,改法为律,制定秦律六篇。自秦朝始,中国历朝历代统治者都保持着“法典情结”,倾力编纂法典布信天下、以示威严。汉朝以秦律为基础,制成九章律,确立以律、令、科、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,其中魏新律、两晋泰始律具有代表性。法典化的鼎盛时期出现在隋唐,隋朝制定开皇律,唐初以开皇律为基础制定武德律12篇500条,后编定唐律疏议30卷,永徽四年颁行全国。唐律和律疏相结合,构成了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,是中华法系成熟的标志。正如著名唐律研究专家刘晓林所言:“中华法系最为成熟、完备的形态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古代法典与律令体系,以及围绕律令体系形成的一整套立法、司法等法律操作技术与法学理论系统,更为重要的是基于此而孕育的法治传统、法律文化与文明秩序。”清末法律家沈家本论及法典沿革时曾说:“论者咸以唐法为得其中,宋以后皆遵用,虽间有轻重,其大段固本于唐也。”事实确乎如此,唐律疏议确立了中华法系的内在逻辑,以后宋刑统、大元通制、大明律、大清律例等各代法典基本沿唐律。

中国古代法典化的特色和优势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

第一,以“法典”维护国家统一、社会稳定、人民安宁。首先,在5000多年文明演进中,我国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朝廷制度、君臣共治制度、郡县制度、土地制度、税赋制度、盐铁专卖制度、科举制度、监察制度、军事制度等在内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。自秦朝结束分封制,改行郡县制,统一度量衡,车同轨、书同文、国同制,两千多年来都沿袭统一的中央集权体制和基本法律制度,这种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两千多年来总体上有效地保障了国家统一、民族融合和社会发展,制定(编纂)法典就是把这些制度法律化体系化,使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,更好地维护国家统一。其次,法律的成文化一方面在事前明确了“有所为而有所不为”的界限,与以“礼”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规范一同构成了中国古代的行为规范,以指引民众的行为并防止对规则的随意违反;另一方面在事后设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,以惩戒和威慑违法行为,并将刑罚权垄断于国家,避免因私刑而导致社会矛盾升级。就此而论,法律的成文化促进了社会的稳定。再次,在古代社会生产力相对低下的背景下,法律的成文化还通过保护财产权益、保护弱势群体、维护家长制度、塑造文化认同等方式,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生活的安宁。

第二,以“法典”适应“变法”“新政”。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,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、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,都伴随着法典化进程,战国时期著名政法改革家李悝编纂法经,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等,就是为了推动改革、推行新政。以“法典”适应“变法”“新政”,其背后的理论逻辑在于:任何“变法”和“新政”的出台,往往意味着“破旧立新”,而无论是“破旧”所孕育的深刻的社会变革,还是“立新”所需要配套的相应的政策工具与制度工具,都需要以“法典”的形式加以明确,以防止在此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混乱失序,并明确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。更重要的是,一部系统、完备的新法典,往往还能够起到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的效果,为“盛世”的出现奠定基础、积蓄力量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:“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,一部《贞观律》成就了‘贞观之治’;在《贞观律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《唐律疏议》,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。”

第三,以“法典”实现法制统一。从法律“进化”的角度看,如果说习惯法的成文化是“进化史”上的第一次突破,那么,成文法的法典化则当属“进化史”上的第二次飞跃。法典化,不是对既有规范的简单罗列与粗糙“装订”,而是以统一的制式、系统的内容、融贯的机理、和谐的意旨,在既有规范基础上作集成性创新,这需要高超的立法技术。从历史进程上看,维护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封建社会法律,必然把打击犯罪作为立法之重,“以刑为主”是其本色。但随着经济关系、家庭关系、社会关系的复杂化,需要在原有律法的基础上,对包括民生、财产、婚姻、继承、诉讼等多方面内容作全面性规制,而中华法系圆满地完成了这一使命,因应时代变化发展需求,呈现出从“诸法合一”到“诸法合体”再向综合性法典发展的趋势,形成了结构合理、内容全面、机理一致的诸部法典,足见立法技术之高超。

第四,以“法典”彰显精湛法律技艺。例如,从法经开始的各代表性法典均以“总则”与“分则”为体例,且法典中的定义或界定非常精确、法言法语精湛易懂,力求“所定律令,芟繁就简,使之归一,直言其事”。同时,法典文化中还蕴藏着诸多原创性概念,如“律母”(律文之中的以、准、皆、各、其、及、即、若)、“律眼”(但、同、俱、依、并、从、累减、递减、从重、罪同、同罪、听减、得减、收赎等语词)等。此外,在法典化的发展过程中,法律解释技术亦十分发达,并对法典适用形成有效补充,如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《法律答问》,对秦律中的诸多条文、术语作出解释,以说明、举例等方式对律文适用作详细展开,有效地化解了律文之力求精简与实践之纷繁复杂间的关系,并丰富了今日对法律解释学的研究素材。又如《唐律疏议》以“疏议”的形式对唐律规定作极为精细的解释,放在今日仍令人惊叹,可见中华法系下精湛的法律技艺。

(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、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、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)

Linares:

4秒前: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,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、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,都伴随着法典化进程,战国时期著名政法改革家李悝编纂法经,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等,就是为了推动改革、推行新政。

吴克刚:

7秒前:中国是文字大国,是汉字的发源地,我们的祖先早就学会了用文字表达法律、将法律成文化、将成文法律法典化,并逐渐形成了“有典有册”“律例统编”的法典文化和典章化传统。

李詹妮:

4秒前:但随着经济关系、家庭关系、社会关系的复杂化,需要在原有律法的基础上,对包括民生、财产、婚姻、继承、诉讼等多方面内容作全面性规制,而中华法系圆满地完成了这一使命,因应时代变化发展需求,呈现出从“诸法合一”到“诸法合体”再向综合性法典发展的趋势,形成了结构合理、内容全面、机理一致的诸部法典,足见立法技术之高超。

松川ナミ:

2秒前:(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、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、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)